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引进人才和居民刚性及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23〕263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有关优化政策措施,并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我县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陵水县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调整优化我县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拥有海南省户籍的居民家庭,贷款购买我县商品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三、调整商品住房限制转让年限
调整市场化商品住房限制转让年限为网签备案满2年即可上市销售。
四、调整产权式酒店限购政策
调整产权式酒店回归商业属性,按商业产权执行购房政策。
五、控制商办类项目增量
本通知印发后,新出让土地商办物业自持比例不低于30%。取消商办物业*小分割单元300平方米限制;已出让未动工建设或尚可调整的项目,可申请调整为安居房,具体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资规部门配合办理。
六、优化引进人才购房政策
符合我县重点行业(参照安居房申报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引进人才,与从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个月以上,在陵水县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全省范围内房产不超过2套(含)的,可在我县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七、优化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
为更好满足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及三孩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已落户海南各类人才及海南原户籍居民家庭在陵水县无房或三孩家庭在陵水县已有1套商品住房、全省范围内房产不超过2套(含)的,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
八、加强公积金政策联动
调整降低本县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同商贷首付款比例相一致;支持职工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住房首付款。
九、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来源: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