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海南省文昌市物价局、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物价局进行预售价格备案。
通知全文如下:
文昌市物价局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实施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部门: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8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通知如下:
一、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物价局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住规建局申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未经市物价局备案的,市住规建局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已核发预售许可证但未经市物价局备案的在售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6月底前到市物价局补办预售价格备案,未补办的,市住规建局暂停办理其商品房交易相关手续。
三、已经办理预售价格备案的,市物价局应将预售价格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物价局重新备案,并报市住规建局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不得虚高申报备案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9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到市物价局重新备案,并报市住规建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昌市物价局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19日